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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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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X153483672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林某,男,1978年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因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爆炸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运输枪支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以(2014)开法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执行,于2015年4月21日送入重庆市三峡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峡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林某报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林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林某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以及表扬次数均已满足减刑条件,且罪犯林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监区研究后,将缴款收据复印件一并附在减刑材料中上报减刑审核。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罪犯林某减刑案件进行会议审核,认为:该犯符合报请条件,同意上报减刑。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林某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林某减刑建议适当。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随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了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会上评审委员们对罪犯林某已履行财产刑判项无异议。会议一致通过罪犯林某正常上报减刑,遂在征求检察院意见后,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随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室作出了同意对罪犯林某申报减刑,建议法院依法裁定的意见。

监狱长办公会决定,驻监检察机关也同意为其申报减刑,监狱将相关行政奖励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报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履行了财产性判项,因此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林某减去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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