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YNJYJX153483532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罗某某,女,1968年11月1日生,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罗某某与同案挪用公款人民币261.66175万元,贪污的公款人民币255.22万元,共计人民币516.88175万元,二人共同已追缴人民币183.36361万元,未退出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2012年1月16日被送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案发后未继续缴纳赃款,2017年11月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三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罗某某等罪犯提请减刑案。会议根据罪犯罗某某有悔改表现认为,罪犯罗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三监区警察集体会议认为,罪犯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建议依法对罪犯罗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分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分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后报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小组讨论通过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处认为,分监狱认定罪犯罗某某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罗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分监狱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罗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罗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罗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罗某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监狱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7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