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代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YJX153483432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代某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人,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三师金墩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代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代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代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代某某无能力履行罚金刑一事,一分监区对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代某某与妻子离婚,家中父母年迈,没有劳动能力,并且母亲患有重病,需要长期药物治疗,家境十分困难。结合罪犯代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代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建议对罪犯代某某提请减刑。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代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兵团第三师检察分院做出“罪犯代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代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代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代某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代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代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