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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任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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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3481857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任某某,男,生于1996年2月28日,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附带民事赔偿19941.5元(已赔付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12日送门源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未减刑。刑期至2026年6月5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0日,青海省门源监狱六监区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任某某提请减刑案件,分监区民警会议认为,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和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民警安排,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前期分监区民警在筛查拟呈报减刑期间,该犯罚金2000元已于2015年5月18日缴纳完毕,民事赔偿19941.5元(未赔付),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七条之规定,对未履行完财产性部分应予以从严掌握,分监区民警及时对该犯进行谈话教育,要求其积极与家属取得联系,尽快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该犯及时与亲属联系,并于2018年1月5日向被害人赔付2000元民事赔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某某予以减刑八个月。

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建议及获得行政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任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任某某减刑建议适当,该犯在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4次。按照该犯获得的行政奖励计算,该犯可以减刑八个月,所犯罪行抢劫罪和强奸罪均在十年以下,不属于从严掌握的情形。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赔偿19941.5元(已赔付2000元)未赔付完,但考核期内累计消费657.8元,月平均消费43.81元,账户余额270.21元,且在拟呈报减刑前通过民警的教育,该犯积极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综合判断该犯无履行能力。据此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审议,认为罪犯任某某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虽然未全部履行,但该犯态度积极,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任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北州驻门源监狱检察室作出“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任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任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任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9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门源监狱数字化法庭内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案件审理,认为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任某某减刑八个月,7月11日公开开庭宣判并于当日将刑事裁定书送达至罪犯任某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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