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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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3473758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袁某某,男,1977年8月7日生,小学文化,捕前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因犯绑架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2015年3月11日送至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17年10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攀西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袁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袁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累计获表扬5个;该犯在监狱民警教育帮助下,通过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履行财产性判项是法定义务,也是评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条件,主动委托家人已缴纳了全部罚金;监狱对该犯悔改表现评定分值为99分,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监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及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川狱发〔2017〕40号文件规定认为:该犯属于绑架罪十年以上从严情节,已执行刑期2年7个月;达到首次提请减刑表扬个数,且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袁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委员会审议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一致认为罪犯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袁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案件材料送检察院征求意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审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袁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袁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四川省凉山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书面审理,认为罪犯袁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2017年12月20日作出对罪犯袁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