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傅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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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3473806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傅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7日,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罪犯傅某某及其同案赵某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15495元。于2015年7月29日被送至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6月5日转入四川省德阳监狱医院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17年9月20日,四川省德阳监狱医院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傅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评议:
1.狱内改造表现情况。罪犯傅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并于2017年2月17日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罪犯傅某某已履行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但不愿独自履行与同案罪犯共同承担追缴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15495元。监狱通过核查罪犯傅某某狱内汇款及消费情况,调查其家庭情况,认为该犯具备履行缴纳赃款的能力。民警对罪犯傅某某进行了耐心的谈话教育,一是讲明追缴违法所得赃款是法律生效判决,将不设时限,一追到底,随时发现随时追缴;二是告知其在共同追缴的情况下,可在缴纳赃款后向同案进行追偿;三是讲明履行缴纳赃款是法定义务,如不主动缴纳,监狱将根据“16司法解释”规定: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应从严掌握。同时,监狱主动联系其妻子,做好相关法律宣传解释的工作,讲清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从严适用减刑,影响其狱内改造。最终,通过民警的教育与家人的帮助,罪犯傅某某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委托妻子及时向法院缴纳了人民币215494元违法所得。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情况。监狱综合罪犯改造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评议得分达到100分,被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医院民警综合以上情况,认为罪犯傅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傅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经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医院认定罪犯傅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傅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医院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傅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收到你狱征求对罪犯傅某某提请减刑意见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我院未发现提请不当。建议你狱依法办理。”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傅某某减刑建议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傅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傅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13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傅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傅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追缴违法所得是财产性判项的一类。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不同,部分共同犯罪人无履行能力,有履行能力的又不愿独自承担,导致执行追缴困难重重。在本案中,通过民警的耐心教育,罪犯傅某某对承担的共同追缴义务能正确认识并完全履行,确保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得以有效执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