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房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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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X153473753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房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现居住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因犯诈骗罪,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以(2015)奉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一审判决后,房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以(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房某于2015年9月22日被交付执行,2015年12月16日被移押上海市吴家洼监狱一监区服刑。
罪犯房某自入监以后,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2016年5月、2016年11月、2017年4月、2017年9月)。计分考评等级B级,无违纪扣分,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在家属协助下已向原判人民法院全部缴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案件办理过程】
因房某诈骗案涉及10人以上系团伙诈骗,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电信诈骗”方式,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骗取不特定多数公民财物,被害人多达674名,诈骗数额巨大。为充分考察房某诈骗案是否存在较大社会影响,2017年9月,监狱专门派二名民警赴原判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房某诈骗案在判决后是否存在被害人“涉访涉诉”的情形。经调查,原判人民法院证实:罪犯房某诈骗一案虽然诈骗数额较大、被害人较多,但是由于在案件审理期间,罪犯房某的同案犯已经退赔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所以罪犯房某等人诈骗一案在案件判决之后,原审人民法院未收到或发现有“被害人涉访涉诉的情形”。
2017年10月9日罪犯房某所在监区,以罪犯房某“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努力完成劳役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计分考评等级B级,无违纪扣分,确有悔改表现,交付执行已满二年,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为由,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减刑立案申请。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立案申请后,对罪犯房某的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房某于2015年9月22日入监以来,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评等级为B级,无违纪扣分,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遂于2017年10月10日同意减刑立案。
2017年10月16日,罪犯房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罪犯房某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经监区集体评议获得监区三分之二以上民警同意,监区拟报请对罪犯房某减刑六个月。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监区于2017年10月19日将罪犯房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10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罪犯房某符合减刑条件,拟同意监区报请的减刑意见,并将罪犯房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
2017年10月31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房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纪扣分;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计分考评等级B级,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考虑到罪犯房某虽系初次犯罪,案件造成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由其他同案犯退出,且房某积极缴纳全部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但其诈骗案涉及被害人10人以上系团伙诈骗,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电信诈骗”方式,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骗取不特定多数公民财物,诈骗数额巨大,被害人多达674名,符合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征要素,社会影响面较广,减刑幅度上应从严掌握。故综合考量罪犯房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监区对罪犯房某报请减刑的意见,建议对罪犯房某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会议召开后,监狱将对罪犯房某拟报请减刑的意见予以全监狱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6日),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收到监狱服刑人员及监狱民警的异议意见。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17年11月7日将罪犯房某的减刑卷宗材料装订成册移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17年11月9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房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7年11月23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审定认为罪犯房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纪扣分;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计分考评等级B级,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审议决定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房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召开后,监狱及时将罪犯房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于2017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7日将相关报请情况在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经法定审理程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减刑裁定,裁定对罪犯房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