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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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X153473735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陆某某,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玖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上海市。因犯集资诈骗罪,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以(2009)沪一中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4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沪高刑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刑期自2010年4 月7日起。于2010年4 月15日移押我监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2年5月24日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前科劣迹情况: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履行人民币17,3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063,800元,未履行。
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12月至2007年1月间,陆某某以“做生意”“购置房产”“开典当行”等各种名义,编造借款理由,以支付1%-10%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的手段,以个人或典当行的名义向共计64名被害人借款,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8,498.95万元。借款到期后,陆某某通过开具空头支票、出具还款保证书、编造投资理由、出具还款承诺书等方式,拖延还款期限。至2007年1月底,其尚有人民币6,706万余元未归还。陆某某将上述钱款大部分用于提现、归还债务等。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有关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其中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截至2014年3月,陆某某共获得二次监狱记功,按照原减刑假释政策,监区于2014年5月即可对陆某某提请减刑,但受新政策影响,陆某某的减刑间隔期将受到影响。且按照原政策,陆某某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但按照新政策,只能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陆某某对此存在一定的消极情绪,在此前提下,一方面主管警官及时开展个别教育,引导陆某某正确看待形势政策的变动,从自身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家庭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入手,引导陆某某正确看待罪与罚的关系,正确看待司法奖励的性质并不是“应当”,而是“可以”。经教育,陆某某能够调整心态,重新面对漫长的刑期,并表示会尽自己努力争取良好的改造成绩。另一方面,监区及时开展集体讲评教育,针对全监区三类罪犯开展减刑假释政策的讲解,引导罪犯正确看待政策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犯群中的消极情绪,也让陆某某明白,现行政策对所有罪犯均有影响,客观情况无法改变,只能转变自身的想法和态度。
2015年5月,陆某某自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已满三年,但在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陆某某的改造表现十分不稳定,尤其是在劳动改造方面,几乎每月都欠产,陆某某的情绪十分消沉,对此主管警官及时进行情绪疏导,鼓励陆某某克服眼前的障碍,对其在劳动上取得的进步予以肯定及表扬,并适当调整了陆某某的劳动工序,但由于监区劳动生产品种的特殊性及单一性,陆某某的欠产状态并没有明显的改善。
2016年12月,监区一名罪犯思想波动较大,需要重点教育转化。考虑到陆某某的实际情况,主管警官向监区提出建议,由陆某某和其他几名罪犯一起对该犯进行帮教。监区综合考虑了陆某某入监以来的改造表现及本身的学历、经历等情况,同意了主管警官的建议。陆某某非常感激监区及主管警官做出的安排,表示一定会努力完成警官布置的任务。
终于陆某某不再欠产了,但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中明确规定: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陆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063,800元。法释〔2016〕23号文中对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规定,对陆某某来说无疑又是当头一棒。截至2017年1月,陆某某共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尚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则高达人民币205元,这意味着陆某某将又一次面临遥遥无期的考察期。在此状况下,主管警官及时开展个别教育,引导陆某某正确面对减刑假释政策的收紧,将获得司法奖励作为检验自己服刑改造成绩的一个标准,而不是带有功利性、目的性地去改造,督促其尽最大努力履行财产性判项,降低狱内消费,做到真正认罪悔罪。经教育,陆某某表示每月只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控制好消费,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
截至2017年7月31日,陆某某共获监狱表扬十四次,计分考评等级C级,根据陆某某的实际改造情况,主管警官于2017年8月提出对陆某某减刑的立案申请(自其上次减刑以来已满五年三个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陆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间隔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稳定,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刑罚执行科审核,认为陆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监区于2017年9月8日召开集体评议,与会民警讨论认为:罪犯陆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学习及劳役,同意对陆某某报请减刑。当日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限3日,期间未收到异议。后陆某某依次通过刑罚执行科公示、监狱评审委员会公示、检察院公告、监狱长办公会公示、法院公示。
自法释〔2016〕23号文正式实施后,特别在类似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罪犯认识到除了罚金和没收财产外,追缴款等财产性判项的履行同样重要,尤其是三类罪犯中的金融类罪犯,往往这些罪犯的财产性判项数额巨大,履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罪犯不断完善自己的狱内改造计划,不仅要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还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报酬,用自己的劳动所得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更要学会勤俭节约,控制好狱内消费。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推进,形势政策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对于罪犯而言,在整个服刑改造期间,要获得司法奖励并不是只要满足某一方面的改造要求即可,而是需要综合考察一贯的改造表现,这就意味着对罪犯日常改造的要求更加严格,刑罚执行更加规范。但只要罪犯能够真诚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等,达到“确有悔改表现”的要求,司法奖励政策对每一名罪犯都是公平、公正的。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陆某某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曾因违纪被扣分,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执行机关表扬十四次。罪犯陆某某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以(2017) 沪刑更1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陆某某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