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于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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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JYJX153473447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于某,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中专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西青区杨柳青镇。于某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津02刑终9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7年7月12号于某被送入天津市长泰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长泰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于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于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内获三个监狱级表扬奖励,因其有二万罚金未能履行,一分监区建议依法对于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定服刑人员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于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于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于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0日,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服刑人员于某减刑案件立案并依法公示,组成合议庭,于5月23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服刑人员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