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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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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3447498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65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李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2015年4月22日投入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李某某因患严重疾病,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服刑人员李某某既往有结核病史十余年,2018年3月因感冒在山东省运河监狱医院检查时,发现该犯右侧下颌至颈侧部有一肿物,质硬,无疼痛,渐增大。随后该犯又出现右侧耳闷,听力下降,时有鼻塞,回吸性涕中带血,2018年4月25日到滕南医院做包块B超,胸部CT检查,并请滕南医院相关专家会诊,怀疑为鼻咽部占位性病变及颈部淋巴结转移,建议进一步检查。为明确诊断,李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被转至山东省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经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初步诊断为:1.鼻咽部病变;2.颈部肿块待查;3.淋巴结结核。

山东省运河监狱十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李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政委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对李某某进行疾病诊断。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李某某为:鼻咽癌并颈淋巴结转移,系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李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7月16日,山东省运河监狱十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暂予监外执行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李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真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配合医生治疗。经山东省警官总医院诊断,李某某患有鼻咽癌并颈淋巴结转移,系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无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其弟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山东省郯城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郯城县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建议结合病情依法决定”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18日,山东省运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山东省运河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未发现你狱提请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7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受理运河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查明李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2018年7月31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批准李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运河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8月2日将服刑人员李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郯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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