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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姜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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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JYJX153446901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姜某某,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小学文化,捕前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

2013年12月14日,姜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4月14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累犯。2015年7月28日,调入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11日,根据司法部第130号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黑龙江省六三监狱六监区X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姜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姜某某自入监改造以来的一贯表现认为:姜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姜某某自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65分,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得月考核分638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2263分,兑换表扬三次,结余积分463分,其中当年度1213分,确有悔改表现。

关于姜某某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处的财产性判项一事,六监区X分监区民警根据2017年4月19日黑龙江省辉南县X村民委员会、辉南县民政局出具的罪犯姜某某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证明显示该犯系X村居民,妻子离婚,没有土地住房,育有一女在姥姥家抚养,上学费用由孩子姥姥负责,因该犯在服刑,家中一切什么都没有,女儿上学支付费用十分困难)以及该犯自入监服刑至今,接见存款及汇款存款合计人民币六千三百元。一致认为:姜某某暂时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书中认定的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姜某某呈报减刑九个月。

2017年9月1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9月15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姜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的10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议,作出同意提请姜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7年10月17日,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依法呈报”的检察意见。

2017年11月6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拟同意备案,并在监狱内进行了七个工作日公示。公示结束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备案通知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提请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1月15日,六三监狱狱长办公会对姜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姜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提请罪犯姜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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