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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吉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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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JYJX153440656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吉某某,男,1962年3月12日生,原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2011年12月26日送入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5月15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5年8月6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止2018年8月19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6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陕西省红石岩监狱十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吉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吉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吉某某自上次减刑后,在间隔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吉某某未履行罚金刑一事,十二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吉某某女儿是家中主要经济支柱,以种田、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每月收入约人民币2000元。孙女上学读书,父母过世,妻子离婚,但家境仍然十分困难。十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罪犯吉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但是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毒品再犯,结合罪犯吉某某原判刑期及财产性判项等具体内容,有从严掌握情节,建议依法对罪犯吉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会后,监区将评议结果在监区狱务公开栏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

公示期后,十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罪犯吉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吉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吉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吉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吉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吉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4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吉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18)陕06刑更13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对罪犯吉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2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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