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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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3440577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邱某,男,1989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该犯于2009年11月19日因抢劫罪被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718.1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0年4月22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1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泰安监狱下发办理减刑假释的通知后,该犯所在的十监区于8月8日召开监区集体研究会议,会上将本批减刑假释相关情况做了汇报,并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经监区集体研究,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能够积极履行赔偿款人民币8718.1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犯现有表扬奖励五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山东省泰安监狱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实施细则(鲁泰狱字〔2017〕10号)第三条“从严掌握的执行标准为:视情从严一至二个月”规定,该犯减刑间隔时间已满一年六个月,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应依法予以从严,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会后经监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监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罪犯减刑相关材料报送至刑罚执行科。
刑罚执行科对该犯的减刑案卷、法定减刑条件、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据、改造表现、行政奖励等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核,认为提交的案卷材料齐全、规范,提请程序符合规定,符合减刑条件,经集体研究同意为罪犯邱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减刑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8月22日召开会议,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上对本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评议,同意对罪犯邱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减刑意见,会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于8月28日出具检察意见书:经对泰安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进行审查监督,认为泰安监狱严格执行办理程序和实体条件,呈报程序合法,没有发现违法问题。
泰安监狱于8月28日召开了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的意见。会后,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减刑案件及相关材料提请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9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邱某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