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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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3434794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唐某某,52岁,原户籍地中江县联合镇,犯因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1月18日被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减刑5次,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2018年3月8日,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受四川省阿坝监狱委托对该犯病情进行诊断为:该犯患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脾大,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病。
(二)病情鉴定。阿坝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对罪犯唐某某病情进行认真审定,根据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诊断意见,认为罪犯唐某某病情经检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
(三)保证人资格审查。阿坝监狱对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罪犯唐某某女儿唐某符合保证人条件,并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监狱向保证人充分讲解了罪犯及家属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义务,并要求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四)社区调查评估。罪犯唐某某原户籍及原居住地为四川省中江县联合镇,其女儿唐某居住地在成都市双流区,为确保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市区,对被保证人有效监督,并便于对被保证人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阿坝监狱选择保证人唐某居住地成都市双流区司法局作为罪犯唐某某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积极协调联系双流区司法局,及时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送达双流区司法局,委托对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出监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2018年4月3日,成都市双流区司法局经调查走访后,作出“同意将唐某某纳入双流区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五)危险性评估。2018年4月3日,监狱危险性评估中心对罪犯唐某某进行了出监后危险性评估,作出“罪犯唐某某社会危险程度低,适宜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六)监区提请。罪犯唐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专题讨论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与会民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认为罪犯唐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罪犯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原判死缓,其于2009年11月13减为有期徒刑18年,已实际执行有期徒刑达七年以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监区一致同意拟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七)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室会议,从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结合成都市双流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及监区对该犯改造表现认定情况,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评审。
(八)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4月17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德阳市检察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查意见书》,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你狱依法提请对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查意见。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5月4日,阿坝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罪犯唐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规范,公示无异议,决定提请将相关材料移送省局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 认为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批准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送请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
2018年6月9日,阿坝监狱指派民警赴四川省司法警官医院为唐某某办理出监手续,将该犯押送至成都市双流区司法局,并与司法局工作人员办理了人员和法律文书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