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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陈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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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3434727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乐至县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2016年9月28日交付四川省邛崃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18年4月16日,四川省邛崃监狱四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提请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评议:

1.改造表现。陈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两个,符合减刑条件。

2.执行刑期情况。罪犯陈某已实际执行刑期近二年,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法定刑期条件。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根据《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规定,2018年3月29日,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陈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劳动改造表现、财产刑的执行五个方面共计25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100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评估。监区分析评议了以下情况:①陈某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陈某属于过失犯罪,无前科,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主动认罪,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受害者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假释后也有固定住处,有家人监管;②服刑期间现实表现。陈某认罪悔改表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③生理和心理状况。陈某狱内情绪稳定,认知正常,无吸毒史;④社区调查评估。2018年2月9日,陈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司法局通过调查评估,作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监区综合以上认为陈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监区集体评议意见为:陈某确有悔改表现,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六条对过失犯罪的罪犯适用假释可以依法从宽掌握以及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的相关规定,建议依法对陈某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陈某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客观、清楚,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陈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陈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未发现提请陈某假释不当”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邛崃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规范,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陈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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