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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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JYJX153423011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华某某,男,1978年5月25日生,江苏省泰州市人。华某某因犯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8月24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9月16日交付江苏省边城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边城监狱十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获得三次表扬。十四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建议依法对罪犯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十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7年12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罪犯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华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华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华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5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