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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滚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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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JX153421923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滚某某,1937年12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因嫖宿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于2012年2月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2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罪犯滚某某所在分监区干警召开减刑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滚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滚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滚某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分别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鉴于滚某某现年79岁,系老年犯,身体状况较差,余刑不足十一个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除有重大立功或者系老、病、残罪犯,或者系过失犯罪的,对罪犯减刑一般不予减余刑释放,罪犯经最后一次减刑后,剩余刑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按照上述规定,根据该犯的情况,分监区干警会议集体研究,建议对其依法从宽掌握,提请减刑十个月,并将减刑建议及证明材料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经滚某某所在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滚某某所在监区认定罪犯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余刑不足九个月,审查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审查意见及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滚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罪犯刘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法定条件,对罪犯滚某某提请减刑一案无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滚某某减刑建议及证明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滚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滚某某依法从宽掌握,提请减余刑释放,建议对罪犯滚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在监狱门户网站狱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4月1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滚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滚某某予以减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将其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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