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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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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3421446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任某某,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任某某因抢劫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2012)西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止),罚金两万元。于201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任某某自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8年3月14日该犯因胃痛前往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局中心医院就诊,病情初步诊断为:胃癌,遂入院治疗。

2018年3月14日,东川监狱委托局中心医院对任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18年3月21日,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胃癌(T4N1M0)。同日,东川监狱将该犯情况告知其家属。2018年3月23日,其子向监狱申请作为任某某的保证人,并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2018年4月3日,罪犯任某某所在监区经民警集体评议,建议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2018年4月11日,东川监狱向该犯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2018年5月5日收到甘谷县司法局回函:任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其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5月25日东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后并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2018年5月29日东川监狱将案件移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书面意见。2018年6月4日,收到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任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8年6月5日经东川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研究决定,将任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呈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5日,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任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于2018年7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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