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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龚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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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3421367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龚某某,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初中文化,无业。龚某某因故意伤害罪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4日以(2006)温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龚某某在服刑期间,于2009年1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止);2013年7月24日、2015年8月28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减刑、假释工作通知,龚某某所在十监区于2017年10月30日召开监区民警会议对拟提请减刑罪犯进行研究,认为龚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违反《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情形,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于11月3日将减刑案卷报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后于12月6日至12日召开科务会,认为监区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区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2018年1月8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2018年1月16日监狱将减刑卷宗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8年1月17日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监狱办理程序合法,同意对龚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2018年1月23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依法对龚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3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来西宁监狱开庭审理罪犯减刑案件,该院认为龚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龚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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