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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进行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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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ADFDXJLGLD154357085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介】

2015年被告人马某受雇于某公司承建的哈密伊吾某工程施工中的从事驾驶员工作。2015年4月25日,根据公司指派,被告人马某驾驶公司小型面包车前往吐鲁番市联系工程,同乘人员三人。该车辆3月份经过大修保养,被告人马某出车前清洗车辆,并检查了车辆油料、灯光、刹车等均正常。4月26日中午13时许经过S303省道寒气沟下坡路段时,发现前方线路班车,因路窄有意识的向右打一把方向,并踩刹车时,发现刹车失灵,被告人马某首先告诉乘车人大家抓紧做好,没有刹车了,因此路段下坡,车速逐渐加快,无法控制情形下车辆撞击右边山体,造成乘车人员二死一伤,新疆某鉴定中心鉴根据碰撞痕迹程度鉴定为撞击时的速度为81公里/小时,此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交警大队根据该速度鉴定结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违反限速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被告人马某受雇的公司对死者(系公司负责人亲属)和伤者进行全额赔偿,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2017年对被告人马某予以取保候审,案件移交检察院向哈密市伊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代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负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某鉴定中心的速度认定,但是该速度是根据碰撞痕迹和程度所推算的碰撞时的瞬间速度,并不能完全排除刹车失灵导致,因此该事故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于刹车失灵不仅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乘车人(伤者)的笔录证词也证实,同时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无刹车痕迹也间接证实该车辆无刹车,印证了该车在事故前存在刹车失灵的机械故障。对于是否刹车失灵因该车撞山造成制动泵及制动管路损坏制动系统已经失去肇事时的技术状况而无法予以鉴定。

二、对于刹车前的行驶速度,被告人供述是40码左右速度并无超速违章,也再无其他证据证实(此路段监控已过三个月自动刷新),那么造成该车辆撞山时的速度是如何形成的,并无充分证据证实,但不排除刹车失灵或者被告人超速行驶导致,但目前并无证据证实存在超速行驶,因此不足以排除刹车失灵导致事故发生。

三、被告人马某在出车前已经做了必要的检查,且该车之前曾经大修保养。作为司机已经履行谨慎义务,其主观上对于刹车失灵的发生不具备明知或应当预见的主观过错。

四、本案事故造成二死一伤,已经得到全部赔偿且出具谅解书,已经消除了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16条“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的规定,以及起诉书指控本案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超速行驶存在证据不充分和其他可能性,并且有充分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前的确存在刹车失灵的车辆机械故障,根据疑罪从无的定罪原则规定,被告人马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目前被告人已提出上诉。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方未能提供刹车失灵的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驾驶肇事车辆肇事时的行驶速度为81公里/小时,认定超速驾驶是造成此事故根本原因。为此判决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案例评析】

通过该案件的判决,笔者认为关键是举证责任的认识问题,刑事案件不同于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那么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应由检察机关负责举证证实。

作为指控认定的事故原因证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鉴定中心的速度鉴定报告,我方认为就鉴定中心的速度鉴定根据其适用的规则完全是参照受损车辆的损毁程度或碰撞程度推算出事故发生时(撞山)的瞬间速度,并非事故前发现刹车失灵时的行驶速度,此路段属于大下坡,刹车失灵时必然会导致速度越来越快至撞山时也可能速度达到81公里/小时,当然也可能是被告人在刹车失灵前就已经超速情形,但是案卷中关于此时速度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事后回忆的是按照正常行驶速度40公里/小时行驶,再无其他证据证实,并且关于刹车失灵之证据,案卷中有被告人供述、同乘人员(伤者)证实,交通队现场勘验记录无刹车痕迹,这三组证据相互印证了该车的确是在事故前刹车失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发现了此情况曾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对刹车系统是否具备刹车功能予以鉴定,补充侦查报告显示该车刹车系统已经撞坏不具备检测条件,但是案卷中受害人的笔录和现场勘验记录均证实该车存在事故前的刹车失灵,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排除刹车失灵导致的瞬间速度81公里/小时的可能性,可以说控方证据不充分,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包括证据补强责任)的是公诉机关,而非被告人,我方提出刹车失灵在案卷中本身就有反映,公诉机关就应当对于我方提出的刹车失灵辩解予以充分的证据反驳。本着证据充分确实的刑事证据要求,本案可以说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证据不充分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定罪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结语和建议】

虽然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但作为驾驶人,应预见到危险驾驶带来的严重后果,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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