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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郝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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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JX153371250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郝某某,男,生于1983年12月17日,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2010年8月至2010年10月期间,郝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某等其他九人,在兰州市先后盗窃作案十三起,其中,郝某某实际参与作案十三起,盗窃价值202687元。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012年5月4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2012年8月6日被送入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

郝某某于2003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2月刑满释放;2007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刑满释放;系累犯。

服刑期间,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以(2014)酒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郝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因多次犯罪、多次服刑,系惯犯、累犯,对监狱的改造环境、管理模式及劳动生产项目比较熟悉,很快适应了监狱的改造、学习、生活环境,并投入劳动改造,在毛衣生产验片劳动岗位上,劳动效率高,完成质量好,完成数量名列前茅。但是由于郝某某多次犯罪、多次服刑,恶习较深、屡教不改,其亲属对他失去信心,与他关系疏远、感情淡漠,长期不来监狱探望,因此郝某某思想压力比较大,有时会表现的比较消极,对自己能否再次获得新生、踏上社会、自食其力、成为守法公民持怀疑态度,缺乏信心。通过直管民警及分监区、监区民警长期耐心细致的教育和郝某某自己对各类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进一步认清了自己犯罪的根源以及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进一步增强了身份意识,坚定了踏实改造的信心,从实际行动上表现出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的决心,踏实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态度端正,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监管秩序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民警管理,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比赛,并多次取得优异成绩,根据《甘肃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获得数次加分奖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4月15日,罪犯郝某某所在六监区二十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郝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郝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在上次减刑后的二年五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能够和分监区民警进行交流沟通,和其他罪犯和睦相处,健康、乐观、自信地走上积极改造的新生路,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生产任务,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家庭、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精神伤害,而且给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如今只有积极改造才有机会获得新生;能够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落实好一日生活制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时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按时完成作业,政治考试117分,取得缝纫技术初级证书,为回归社会、自食其力打下基础。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在所从事的毛衣编制验片劳动中,认真学习工艺流程,严格按照标准工艺流程进行操作,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严格落实互监制度及安全生产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产品质量合格,出勤率100%。分别于2015年10月1日、2016年10月1日累计记功2次,余511.3分,确有悔改表现。但是,郝某某多次犯罪,系惯犯、累犯,且据不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因此建议依法对郝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2017年4月18日,六监区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二十一分监区意见,随后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核。

2017年5月9日,狱政管理科召开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经审核认为,六监区认定郝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郝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核意见,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会议进行了评审,同意对郝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意见,并按照规定于2017年5月12日--5月19日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检察审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郝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17年5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郝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认为郝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郝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7年6月10日,将《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移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监狱提请减刑的事实和证据属实,可以证明郝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是,郝某某多次犯罪,系惯犯、累犯,且据不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

【案件办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甘09刑更第194号刑事裁定,对郝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至2022年11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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