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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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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JYJX153317626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徐某,女,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322928.9元。于2014年4月30日入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监区罪犯减刑集体评议会议,对罪犯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入监以来获得表扬4次,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要求,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将罪犯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在刑罚执行科审查该案过程中,案件被害人家属提出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多次到监狱递交不同意为该犯呈报减刑的申请,并提交了2015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某财产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因该案情况特殊,刑罚执行科经科务会研究决定,将案件被害人家属提交的材料与监区认定罪犯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一并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此案。鉴于罪犯徐某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有社会危害性未消除,经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罪犯徐某撤销本次减刑,限制其月消费数额,教育该犯要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主动缴纳财产刑。

因该犯案情复杂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双方家属多年矛盾积怨较深,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信访隐患,我监没有将问题和矛盾上交,而是由主管监狱长、刑罚科、监区出面,积极协调双方家属,于2017年5月23日在狱内召开双方家属参加的协调会,想方设法做通罪犯及其家属工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后因被害人家属反悔,会上达成的赔偿协议一直未履行,我监及时将此情况通报省高法审监庭和驻监检察室。

因该犯判决后4年多未改判,我监民警多次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讲明政策,经上报省监狱管理局、驻监检察室、省高法审监庭争得同意后,于2017年10月我监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罪犯徐某减刑案件后,认为罪犯徐某犯数罪且有二个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案发后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财产刑执行情况不良,通过科技法庭以远程开庭的形式对罪犯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庭上,通过法官的教育,罪犯徐某认识到了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意义,表示愿意竭尽所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案件办理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裁定,罪犯徐某犯数罪且有二个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其缴纳的13000元与财产性判项数额不成比例,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徐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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