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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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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JX153309180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胡某某,男,小学文化,1966年9月12日出生,安徽安庆市人。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以(2016)皖081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12日送九成分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份,监狱启动减刑假释报请工作,胡某某所在监区对在押服刑人员进行了认真摸排,发现胡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但未提交减刑申请。通过与其谈话,了解到胡某某文化程度低、理解能力差,对新减刑假释政策不够理解。民警对其深入讲解政策后,胡某某对照条件提交了减刑申请书。

2018年1月15日监区召开人民警察集体会议,经研究认为,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一次表扬奖励,建议给胡某某报请减刑。会后,按照监狱规定将提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2018年1月29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经研究决定,通过对胡某某报请减刑建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胡某某报请减刑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胡某某符合条件,监区报请程序合法规范,拟同意对其报请减刑,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经全体成员集体评审,同意对胡某某报请减刑,会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监狱将胡某某的减刑卷宗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依法出具同意对其报请减刑的审查意见。

2018年4月10日,监狱召开九成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经全体成员集体研究,一致同意对胡某某报请减刑,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案件移送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4日,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对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刑案作出裁定,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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