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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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X153293591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海南省澄迈县人,初中文化,无业。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海南一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3819.95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琼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判决。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罪犯李某某于2013年4月9日入监服刑。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2016年3月16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2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海口监狱五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结合罪犯李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罪犯李某某能够认罪伏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某某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10月止,累计考核二十四个月,获得六个表扬,余分389分,无扣分。澄迈县人民法院证明,罪犯李某某原判赔偿金73819.95元,其亲属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赔偿款人民币五千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谅解,剩余赔偿款可待罪犯李某某服刑期满后再履行。建议依法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五监区将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提请减刑幅度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上交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18年1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1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一贯改造表现等因素,扣减其减刑幅度一个月,依法对罪犯李某某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