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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吉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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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JX153259482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吉某某(自报),男,无居民身份证号码,彝族(自报),文盲,无业,四川省美姑县人(自报)。因抢劫罪,经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于2014年5月19日交付监狱服刑。2016年11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吉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吉某某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尽管语言沟通不畅,民族风俗不同,仍能服从管理,改造表现一贯较好。监狱准备给其第二次呈报减刑,但因吉某某系“三自报”人员,不知其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按照2016年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精神,减刑案件办理由注重书面审查转为强化实质审查,监狱决定开展详细的调查工作。

监狱民警联系地方公安机关和其亲属,并于2016年8月前往吉犯自报的户籍地调查核实。在美姑县公安局民警的协助下,调查人员找到吉某某的村委会及堂姐。经调查了解,吉某某一直未上户口,父母均去世,哥哥在外打工,家中无其他人员,未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后美姑县公安局出具证明,“吉某某未在美姑县公安局入户,且至今未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内设四监区于2017年12月21日召开区务会,结合吉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改造表现,认为吉某某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进行公示。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于2018年1月25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内设监区对吉某某提请减刑建议,认为吉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进行公示。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3月5日召开科务会,审查吉某某提请减刑一案,认为吉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提交分局审委会审理。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13日召开会议,审理吉某某提请减刑一案,认为吉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表示同意。最后,案件提交分局局长办公会决定。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局长办公会于2018年3月20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认为吉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吉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吉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自报犯”是监狱管理的重点。本案中,监狱民警主动核实服刑人员身份信息,充分体现了对减刑案件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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