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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汪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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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JX153259366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汪某某,男,1962年5月11日,文盲,农民,安徽省巢湖市人。因强奸罪,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于2016年4月7日交付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内设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汪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集体研究认为,服刑人员汪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依法进行公示。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于2018年4月8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内设监区对汪某某提请减刑意见,依法进行公示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分局刑罚执行科审查。分局刑罚执行科审查期间,汪某某于2018年4月14日因殴打同犯给予警告处分,同日,监区打专题报告“申请撤回对汪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分局刑罚执行科。

分局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科务会,研究梅山监区“申请撤回对汪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的专题报告。经核查,同意梅山监区撤回对汪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并提交分局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分局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听取刑罚执行科汇报“梅山监区申请撤回对汪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的专题报告。经核查,同意梅山监区撤回对汪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并提交分局局长办公会决定。

分局局长办公会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听取分局罪犯减刑假释审理委员会汇报“梅山监区申请撤回对汪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的专题报告。经研究,根据《安徽省监狱计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25条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六个月内不得提请减刑假释”,同意梅山监区撤回对汪某某提请减刑建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6日,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认为,服刑人员汪某某在呈报减刑期间,故意违规违纪,无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不予提请减刑。

对呈报期间故意违规违纪的罪犯,理应撤销减刑假释提请。其震慑作用,既有效打击狱内违法违规行为,又符合国家刑事变更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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