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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车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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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X153257567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车某某,男,1968年3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2012年2月20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1年7月9日至2026年7月8日。2012年6月13日调入我狱服刑。2014年减刑10个月;2015年减刑1年;2016年7月29日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3年9月8日。该犯本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5日,北京市延庆监狱十监区召开监区立案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综合罪犯车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等情况,认为该犯具备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

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3月16日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车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8年3月21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车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4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车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车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罪犯车某某提请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2018年4月10日,将罪犯车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罪犯车某某减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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