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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董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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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X153250964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董某某,男,1987年5月3日出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2012年5月8日移押至上海市青浦监狱二监区服刑。因确有悔改表现,董某某2014年10月24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变更为2018年9月30日止。

董某某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11月23日晚,董某某尾随被害人毛某至上海奉贤区奉某村某号被害人暂住处内,采用扼颈、捆绑、威吓等方式,当场从被害人毛某处劫得现金人民币70元、价值人民币223元的手机一部及价值人民币55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案件办理过程】

董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不属于从宽、从严减刑情况,2014年10月24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服刑人员在初中毕业后即外出打工,文化程度不高。且由于过早步入社会,结交不良人士,并受到他们影响导致自身形成不正确的价值观的时间较为长久,民警对其思想教育工作较为困难。该服刑人员在服刑初期认为只要自己按时完成劳役、学习任务,不发生严重的违纪行为,不需要深挖犯罪根源,就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因此,入监后主管民警对该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难以展开,该服刑人员对民警的教育也有抵触情绪,后通过主管民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引导和监狱的严格管理,以及家人帮助,该服刑人员的认识有了很大转变,逐渐认识到要想获得减刑、假释,不仅要积极参加狱内各项改造活动,还必须要不断地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才能争取到减刑、假释的机会。该犯表示要好好改造,用自己的汗水洗刷自己的灵魂,向被害人及社会真心悔罪赎罪,并积极缴纳财产性判项。鉴于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主管民警认为其符合假释条件,建议申报假释。

综上,该服刑人员经过民警教育,能深刻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服从监狱的管理和教育,认真学习各项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并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未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日常能主动参加监区开展的文化学习和教育活动,能克服自己的不足。监区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同意对其报请假释。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报请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监狱委托该服刑人员当地司法局对其是否适用假释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调查回函认为,“该服刑人员在当地社区矫正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

监区民警集体讨论审核同意假释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董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董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董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并将检察意见在狱内进行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董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董某某假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董某某假释的决定,并将决定在狱内进行公开。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提请假释建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董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董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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