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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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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X153250950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因犯盗窃罪,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以(2011)金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2011年8月2日交付执行。现于北新泾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罚金人民币43000元,已全部履行。退赔个人违法所得20100元,已全部退赔。

主要犯罪事实:2011年1月至2月期间,孙某某、何某、邵某某、该犯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至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窃取单位财物,其中该犯参与五次,价值人民币186342元。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服刑人员张某某系团伙犯罪,在服刑期间能够主动缴纳全部罚金,并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2017年11月4日,二监区主管民警对张某某报请假释提出立案申请,经监区审查,由管教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张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随即将张某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刑罚执行科审核,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假释立案。

刑罚执行科同意立案后,监狱罪犯再犯风险评估小组对张某某进行再犯风险评估,于2017年11月28日出具书面评估意见,认为张某某评估分值为9分,再犯风险低。根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开展再犯风险评估适用于罪犯假释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再犯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是否提请假释的参考依据。评估结果为“低度”的,可提请假释;评估结果为“中度”、“高度”和“极高”的,一般不得提请假释。刑罚执行科认为张某某再犯风险评估结果为低,可以报请假释,于2017年11月15日将假释调查委托评估函发往张某某实际居住地浙江省平湖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12月4日,浙江省平湖市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张某某符合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监区接到监狱转递的关于张某某假释的社区评估调查材料后,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对该犯报请假释案卷的材料进行搜集和制作,由监区长签署监区意见后报各职能科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待案卷材料搜集、制作完毕后,监区于2018年1月25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当月报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进行集体评议。首先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向监区民警汇报关于张某某的基本情况,再由主管民警提出对张某某报请假释的建议和理由,经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张某某报请假释,讨论结果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18年2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上月监区报送罪犯减刑、假释案,经科室讨论,同意监区报请对张某某予以假释的建议,并予以公开,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议会认定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拟对该服刑人员报请假释,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12日),经公示无异议,并将案件同步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北新泾监狱检察室接受检察监督。

2018年2月1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北新泾监狱检察室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予以公开。

2018年2月2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对张某某依法假释,并将会议结果予以公开。监狱将张某某假释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9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张某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决定采纳执行机关建议假释的意见,以(2018) 沪71刑更第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张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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