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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石某某重新确认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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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X153250926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石某某,男,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犯诈骗罪,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以(2011)闵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后,石某某未上诉。因犯诈骗罪,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以(2012)闵刑初字第12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后,石某某未上诉。因犯诈骗罪,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以(2017)沪0112刑初2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四千元。判决后,石某某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2011年6月7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24日移押我监服刑。

第二次漏罪加刑前减刑情况:2012年8月21日因漏罪加刑合并执行10年6个月,2015年2月12日减刑5个月,2016年12月28日减刑7个月,现刑满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

前科劣迹情况:无。

附加赔偿、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四千元,已履行5300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七万元,尚未履行。

主要犯罪事实: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间,该犯以朋友身份,向被害人陆某虚构了要在河南省泌阳县筹建门面房、合伙经商、其父亲欠下赌债、母亲病危、过生日等事由,以骗取被害人陆某的信任后,先后骗得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及总价值人民币21391元的电脑、手机、男士千足金手链和千足金方戒各1件。嗣后上述财物挥霍殆尽。

该服刑人员系漏罪加刑罪犯。

【案件办理过程】

1.减刑后漏罪加刑情况

2017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民警来监提审罪犯石某某,2017年9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并以石某某涉嫌诈骗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0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同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查起诉, 2017年10月11日和2017年11月22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也先后两次来监对石某某进行提审。2018年1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2017)沪0112刑初2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四千元。判决后,该服刑人员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

2.立案审核

2018年2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对石某某的重新确认减刑立案申请。经审查,石某某在交付执行后,曾被漏罪加刑一次,漏罪加刑后获得2次减刑,最终又再次发现漏罪,被合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对服刑人员石某某的重新确认减刑立案报请。

3.评审会意见

随后服刑人员石某某的重新确认减刑案件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等环节和公示程序后、送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科室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仔细审查,确认无误后,送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经过审议,作出同意报请服刑人员石某某的重新确认减刑案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民警和服刑人员均未对石某某的重新确认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4.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石某某符合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程序合法。

5.办公会决定

在收到检察机关关于石某某的重新确认减刑案件的检察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办公会经审议认为: 石某某自2011年6月至2016年12月两次减刑的服刑期间,能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课”教育,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12次表扬等奖励,该服刑人员在两次减刑后,被漏罪加刑,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符合重新确认减刑裁定的条件。

6.移送法院

监狱于2018年6月1日将石某某重新确认减刑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石某某在服刑期间,曾于2015年2月、2016年12月分别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七个月。裁定减刑后,因发现漏罪被数罪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鉴于石某某在2011年6月至2016年12月服刑期间,虽未能主动交代余罪,但能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故根据上述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对石某某的减刑幅度应予重新确认裁定,减刑间隔期起算应于上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减刑间隔期从2016年12月28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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