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杜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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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X153250696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杜某某,男,因犯开设赌场罪,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2015)闸刑初字第9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后,该犯未上诉。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2015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25日移押我监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
前科劣迹情况:无。
附加赔偿、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罚金已全部履行。
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6月至7月,赵某某、杜某某以每月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共同租赁了本市闸北区某小区,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由赵某某通过上家获取网上赌博账号,杜某某和小工王某(另案处理)轮流负责操作下注,所获非法利润由杜某某与赵某某按五、七比例分配。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7日,涉案账号洗马量共计4,444,077,投注金额人民币4,492,751元。
【案件办理过程】
1.立案审核。
2018年2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对服刑人员杜某某的减刑立案申请,经审查,杜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对罪犯杜某某的减刑报请。
2.评审会意见。
随后杜某某减刑案件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等环节和公示程序后、送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科室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仔细审查,确认无误后,送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审查。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经过审议,作出同意报请杜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民警和其他服刑人员均未对杜某某减刑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3.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经审查,杜某某社会危害性大,且多次违纪,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4.评审会对于检察院关于杜某某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进行调查研究。
在收到检察机关从严掌握杜某某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本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原则,要求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于杜某某报请减刑案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刑罚执行科调查研究:该服刑人员入监以来共获得4次表扬,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3级,罚金已全部履行,报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鉴于该服刑人员有两次轻微违纪扣分,为警示其他服刑人员,强化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服刑人员进一步踏实改造,建议对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由报请减刑6个月,缩减为5个月。
5、做好对杜某某的教育工作。
检察机关在对杜某某作出缩减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后,检察意见在监区进行了公开,杜某某情绪有些低落,监狱和监区及时对其进行了教育,要求该服刑人员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继续踏实改造。经教育,该服刑人员表示自己在狱内继续会认罪悔罪,静下心来改造,不会因为检察机关对于缩减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而影响到自己的改造。
6.办公会决定。
在收到检察机关关于杜某某缩减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行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认为: 该服刑人员符合减刑的报请条件,监狱也对该服刑人员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进行了严格控制。鉴于该服刑人员有两次轻微违纪扣分,为警示其他服刑人员,强化遵纪守法意识,督促服刑人员进一步踏实改造,故对该服刑人员由报请减刑6个月,缩减为5个月。
7.移送法院。
监狱于2018年4月将杜某某减刑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杜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等奖励。上述事实,有杜某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杜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之规定对杜某某减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