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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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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JYJX153250740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裘某某,男,1974年2月出生,浙江省嵊州市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5月18日经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以(2006)嵊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2月21日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邵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62566.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于2007年4月26日投入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8月12日减刑1年3个月;2012年5月18日减刑1年9个月;2014年11月25日减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2年。刑期时间变动为2019年4月2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8月至2017年10月,考核期39个月,共获7个监狱表扬,考核余分为410分。2014年度监狱记功奖励;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2016年度监狱记功奖励。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为民事赔偿62000元,未履行,在本考核期内汇款存入11300元,总支出11065.29元,月平均消费283.73元。该服刑人员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且在前罪交通肇事罪被判缓期期间又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符合减刑条件,经分监区民警集体合议,拟对其提请减刑7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同意提请减刑7个月,并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在审查时发现该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且有一定履行能力,并系暴力性犯罪且在缓期期间又犯罪,监区对其提请减刑7个月不足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拟对其变更减刑幅度,建议提请减刑6个月,并提交监狱评审会员会评审。2017年12月29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通过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建议,并经监狱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和服刑人员对其减刑提出异议,但驻监检察机关在对其案件审查后认为裘某在交通肇事缓期服刑期间再次犯罪,又伙同他人故意杀人,漠视生命,不能珍惜缓刑政策,主观恶性大,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对其提请减刑应从严掌握,建议提请减刑5个月。2018年1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结合驻监检察机关意见,决定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减刑6个月,并依法报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裘某某减刑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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