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林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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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JYJX153239776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林某某,男,1926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老残队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仓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诉讼,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902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4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闽07刑更14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6年7月21日。(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老残队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林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林某某入监服刑后的一贯表现进行深入讨论研究,认为,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考核期间未因违反监规被扣过分或受到行政处理;能接受监狱民警的管理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1750分。获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服刑人员林某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老残队民警一致认为,林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该服刑人员减刑起始间隔期达一年以上,考核分达到1200分以上;且该服刑人员系老年犯,报减幅度应从宽。因此认为,林某某的减刑条件已经符合闽高法〔2017〕65号《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林某某予以呈报减刑八个月。
监狱医院办公会审核同意老残队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重点对林某某减刑起始间隔期、考核分、奖惩审批情况等反映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材料进行了审核把关。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狱医院认定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林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狱医院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林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林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林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林某某予以呈报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服刑人员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确有悔改表现。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1750分。获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林某某财产性判项已履清。法院认为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