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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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JYJX153204858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沈某某,男,1975年2月2日生,江苏省泰州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4月28日交付江苏省通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通州监狱八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两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八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沈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八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8年1月3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罪犯沈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沈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沈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2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沈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