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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方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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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JYJX153204865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方某某,男,1975年6月25日生,安徽省歙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3月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0日交付江苏省南京监狱执行刑罚。2009年8月5日被依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1年12月7日被依法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7月29日被依法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南京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方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方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方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四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五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建议依法对罪犯方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五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2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罪犯方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方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方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方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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