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JYJX153198523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罗某某,男,1962年10月2日生,初中文化,无业,原居住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8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9日,交付四川省嘉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应于2020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2017年5月6日,罪犯罗某某因病转四川省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6月20日,医院对该犯病情诊断:患原发性肝癌,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双肾结石,右侧肺大泡病。

(二)病情鉴定。6月26日,嘉州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对罪犯罗某某病情进行认真审定,认为罪犯罗某某病情经检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 

(三)保证人资格审查。嘉州监狱认真对罪犯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认为符合保证人条件,并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监狱向具保人充分讲解了罪犯及家属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义务后,并要求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四)监区提请。2017年6月26日,罪犯罗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专题讨论罪犯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与会民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一致同意拟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五)调查评估。监狱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原刑事判决书、罪犯服刑期间表现材料致函罪犯罗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泸州市江阳区司法局通过调查走访,并征得罪犯罗某某居住辖区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基层司法所的意见后,作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六)刑罚执行科审查。2017年6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室会议,从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结合泸州市江阳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及监区对该犯改造表现认定情况,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罗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评审。

(七)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2017年6月27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刑罚执行部门提交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罗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文件第五章第一款之规定,保证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司法局部门同意纳入矫正,监区提请程序规范,书证材料齐全、完备,建议对罪犯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同意监狱按程序办理后,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审查意见。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四川省嘉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罪犯罗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规范,公示无异议,决定提请将相关材料移送省局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认为罪犯罗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 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依法批准罪犯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送请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嘉州监狱指派民警赴四川省司法警官医院为罗某某办理出监手续,并将该犯押送至泸州市江阳区司法局,与罪犯保证人,现场办理人员和法律文书交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