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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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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3198508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宋某某,女,1967年5月19日生,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地绵阳市游仙区。因故意杀人罪、重婚罪,于2001年2月9日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6月12日,交付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减刑6次,减刑后应于2018年6月20日刑满。

2015年6月至2017年11月,罪犯宋某某因病长期在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就诊。期间,医院对该犯诊断认为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病情范围。成都女子监狱分别两次对该犯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却因家属担心保外后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而不愿意担保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不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等原因,导致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终止。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先后四次出具了病危通知。为保障罪犯健康权及生命权,成都女子监狱坚持依法对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通过走访罪犯家属,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协调沟通司法行政机关,说明该犯病情及狱内改造表现。最终,罪犯家属同意担保,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使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顺利开展。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2017年11月28日,成都女子监狱委托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宋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2017 年 12月 6 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该犯病情诊断为:1、慢性乙肝后肝硬化失偿代偿期,脾功能抗进,重度血小板减少,低蛋白血症;2、慢性门脉高压性胃病,上消化道出血压;3、窦性心动过缓。并出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的意见。

(二)病情鉴定。2017年12月20日,经监狱罪犯病残小组鉴定,罪犯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的规定,建议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三)保证人资格审查。经监狱走访宣传,罪犯家属何某某积极主动提出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愿意作为该犯保证人。监狱认真审查后,认为何某某符合保证人条件,并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2017年12月20日,在监狱充分讲解了罪犯及家属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义务后,罪犯宋某某的家属何某某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2017年12月26日,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中心通过调查罪犯电话及会议录音,询问民警及罪犯同改,以及对罪犯宋某某进行结构性面谈等方式,综合罪犯改造表现作出该狱目前暂无危险性的评估意见。

(五)监区提请。2017 年12月 20日,该犯原所在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专题讨论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与会民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一致同意拟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六)社区调查评估。成都女子监狱向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 ,征求该犯出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正式出具“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

(七)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监区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同意监区对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八)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1年1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保证人资格符合法定条件;社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低。同意对罪犯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对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查意见。

(九)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18年1月16日,成都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宋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地方司法部门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监狱同意依法对罪犯宋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报请省局审批决定。

(十)紧急报送省局审批。2018年1月15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宋某某病情再次作出《病危通知书》。2018年1月16日,为确保罪犯病情能够及时得到社会医疗的有效治疗,切实保障罪犯健康权和生命权,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向省监狱局提交了《四川省成都女子监外关于紧急办理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报告》,提请省局启动紧急程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认为罪犯宋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依法批准罪犯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送请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签名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2018年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将罪犯宋某某依法移交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现场办理人员和法律文书交接,由其保证人将其带回地方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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