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木色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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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3198493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木色某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共同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15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于2015年6月16日交付四川省凉山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20日转入四川省荞窝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17年9月4日,四川省荞窝监狱四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木色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罪犯木色某某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4个。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罪犯木色某某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但共同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150元尚未履行。经民警调查了解,罪犯木色某某与同案犯有共同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并积极委托家属代其履行,但因被害人认为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金额过低而不愿意接受,其家属多次与被害人协商沟通无果,导致赔偿无法履行,当地政府出具了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监区认为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不属从严减刑罪犯。
3.认罪悔改表现评估。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2017年8月24日,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木色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劳动改造表现、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25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91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监区综合以上情况,认为罪犯木色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木色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罪犯木色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木色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2017年9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木色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四川省凉山州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木色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17年10月25日,荞窝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木色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木色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木色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木色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理,裁定对罪犯木色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