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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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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3198449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1988年3月15日生,大专文化程度,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因犯绑架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2013年9月17日交付四川省崇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17年3月6日,四川省崇州监狱八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罪犯周某某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考核计分转换表扬四个,符合减刑条件。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罪犯周某某已积极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3.执行刑期情况。罪犯周某某已实际执行刑期三年十个月,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法定条件。 

4.认罪悔改表现评估。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周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25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95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5.“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评估。监区对以下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评议:①该犯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罪犯周某某属于初犯,认罪服判,假释后也有固定住处,有家人监管;②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该犯认罪悔改表现评估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③生理和心理状况。该犯性格较成熟,狱内情绪稳定,认知正常,无吸毒史;④社区调查评估。2017年2月4日,监狱向罪犯周某某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发出了《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锦江区司法局通过调查走访,评估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作出同意将周某某纳入社区监管的意见。监区综合以上认为罪犯周某某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罪犯周某某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建议依法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罪犯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7年5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周某某假释案进行了审议,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对周某某依法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将评审结果在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7年5月25日,成都市检察院出具同意监狱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17年5月31日,崇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周某某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周某某假释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裁定:罪犯周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罪犯周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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