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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洛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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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3198431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洛某某,男,1979年8月19日生,文盲,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2016年1月29日,交付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18年3月2日,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八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洛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罪犯洛某某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计分转换表扬四个,符合减刑条件。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罪犯洛某某已积极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3.执行刑期情况。罪犯洛某某已实际执行刑期二年十个月,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法定刑期条件。 

4.认罪悔改表现评估。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2018年2月26日,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洛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25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94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5.“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监区对以下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评议:①该犯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罪犯洛某某属于初犯,非暴力型犯罪,且认罪服判,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积极缴纳罚金,假释后也有固定住处,有家人监管;②服刑期间现实表现。该犯认罪悔改表现评估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③生理和心理状况。该犯正值壮年,性格较成熟,狱内情绪稳定,认知正常,无吸毒史;④社区调查评估。2018年2月26日,甘孜县司法局组成评估小组通过走访调查,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规定,认为罪犯洛某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作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监区综合以上认为罪犯王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监区综合以上情况认为:罪犯洛某某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建议依法对罪犯洛某某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罪犯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罪犯洛某某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4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洛某某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洛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乐山市检察院作出“罪犯洛某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雷马屏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洛某某假释案进行审定,认为罪犯洛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备真实有效,决定依法对罪犯洛某某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6日,乐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洛某某提请假释案件,并于2018年5月24日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洛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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