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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罗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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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JX153198456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罗某,男,1983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服刑期间已缴纳完毕),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2016年4月15日由贵州省鱼洞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0月1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1月20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现为贵州省黔东南监狱四监区服刑人员。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罗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罗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罗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累犯,按规定必须从严把握,故建议依法对罗某提请减刑8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罗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幅度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对罗某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2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同意对罗某作出提请减刑8个月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于2018年3月13日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罗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其系累犯,服刑期间打架被扣45分,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监狱提请减刑8个月不当,建议提请减刑6个月”的检察意见。

2018年5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罗某提请减刑评审意见及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服刑期间打架被扣45分,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监狱提请减刑8个月不当,建议提请减刑6个月”的意见无规可依,于法无据。罗某因违规已按相关规定被扣除相应积分,对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结合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获得6个表扬,且系累犯,根据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其提请减刑的幅度已从严掌握(扣减1个月),即依法提请减刑8个月的建议并无不当,会议决定对罗某提请减刑8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并将不同意检察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回复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号)第六条之规定,通知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赴黔东南监狱狱内法庭对该服刑人员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指派的检察官、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在法庭上对该案件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陈述等审理程序及环节,特别是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出庭检察官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违规扣分情形是否应当从严的执法依据及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2018年6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减刑的法律条件,依法予以减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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