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郝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8-07-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JYJX153196167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郝某,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某社区。2014年9月10日,郝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2015年5月20日入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黑龙江省东风监狱十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郝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郝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郝某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考核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507.5分,确有悔改表现。
监区民警就罪犯郝某财产性判项罚金能否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该犯自2015年5月20日入监以来,在监狱内累计存款9657元人民币,在监区减刑摸底排查阶段其家属向监狱提供了五大连池农(垦)场居民委员会和北安农垦公安局五大连池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郝某父亲因脑血栓后遗症常年卧床,母亲身体残疾,孩子由郝某父母和姐姐共同抚养。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罪犯郝某实际情况特殊,尽管没有履行财产刑,但其他条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郝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10月20日,东风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郝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郝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建议监区积极联系家属,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
2017年10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委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郝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期间,监狱组织协调,安排民警到郝某家中做家属工作,告知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重要意义所在;告知其即使郝某日后刑满释放,罚金也要继续依法追缴,否则日常生活、工作都会受到较大影响;告知其即使能部分执行财产性判项也是积极执行财产性的具体表现,法院在裁定减刑时也会在量刑上进行酌情考虑。经办案民警多方耐心沟通,郝某家属部分履行了一万元罚金。监狱特事特办,派专人代郝某将一万元罚金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缴纳。
2017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并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2017年11月16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
2017年11月23日,东风监狱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郝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郝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郝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郝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郝某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