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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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3190229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傅某某,男,1953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傅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18日投入山东省监狱服刑,2015年11月3日调入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服刑人员傅某某既往高血压病史十年,冠心病史五年,十年前患“脑梗死”,流涎后遗症。2017年7月2日,因胸闷、胸痛,伴压榨感十五天,经检查以“原发性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脑梗死后遗症”被送到运河监狱医院治疗。近半年来该犯胸闷、胸痛反复发作,2018年年初发生心梗救治成功。经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于2018年4月18日被转至山东省新康监狱(以下称山东省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经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初步诊断为:1.急性冠脉综合症;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心功能Ⅱ级;4.陈旧性心肌梗死;5.高血压病;6.脑梗塞后遗症期。
运河监狱十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傅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罪犯病鉴定小组对傅某某进行疾病诊断。 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傅某某为:1.急性冠脉综合症;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3.频发房性期前收缩;4.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并高血压肾损害;5.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系冠心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住院规范治疗,目前仍有严重冠脉供血不足表现。此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傅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要求,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派刑罚执行科及监区民警共同到傅某某拟居住地进行相关工作,先后联系了建邺区司法局和建邺区社区矫正局,并委托建邺区社区矫正局进行调查评估。建邺区社区矫正局经调查后出具调查结果:由于罪犯傅某某的保证人陈某某原住房已出售,无固定居所,罪犯傅某某户籍地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家庭监护能力均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因此,罪犯傅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两名民警又前往该犯妻子的现居住地:南京市一所老年公寓。在两名民警的大量说服工作下,该老年公寓最终同意在该公寓内为罪犯傅某某提供出监后的居住地。两名民警又联系当地雨花台区社区矫正局,并委托雨花台社区矫正局进行调查评估。雨花台社区矫正局经调查后出具结果:由于老年公寓不适合作为罪犯傅某某出监后的居住地,罪犯傅某某户籍地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家庭监护能力均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因此,罪犯傅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018年6月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获知罪犯傅某某的妻子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秦虹小区长期租住一套房子。报监狱分管领导后,监狱立即委派该两名民警前往傅某某出监后的居住地,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经过实地核实后,监狱委托秦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核实傅某某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018年6月5日,在监狱两名民警大量细致的前期工作下,秦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经调查后出具调查结果:罪犯傅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2018年6月6日,山东省运河监狱十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暂予监外执行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傅某某期间能够认真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其妻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傅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傅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傅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7日,山东省运河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傅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山东省运河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服刑人员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傅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6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傅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傅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6月19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服刑人员傅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山东省监狱局生活卫生处对傅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查明,该服刑人员2014年9月18日投入山东省监狱服刑,2015年11月3日调入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该犯既往高血压病史十年,冠心病史五年,十年前患“脑梗死”,现今流涎后遗症。近半年来该犯胸闷、胸痛反复发作,经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于2018年4月18日被转至山东省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诊断傅某某为:1.急性冠脉综合症;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3.频发房性期前收缩;4.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并高血压肾损害;5.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系冠心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住院规范治疗,目前仍有严重冠脉供血不足表现。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生活卫生处审查后作出:傅某某患1.急性冠脉综合症;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3.频发房性期前收缩;4.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并高血压肾损害;5.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系冠心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住院规范治疗,目前仍有严重冠脉供血不足表现。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6月28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傅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批准傅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运河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7月2日将服刑人员傅某某押解至居住地,在南京市司法局和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沟通协调下,与秦淮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山东省运河监狱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