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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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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3190216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9年8月6日生人,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张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7日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现刑期为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2015年4月21日送山东省潍北监狱(以下简称“潍北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张某某因“反复右上腹胀痛两月余,加重伴恶心、纳差十天”入院治疗。监狱医院给予对症处理,效果欠佳。为进一步治疗,于2017年4月3日转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医疗科进行治疗。经检查初步诊断为:左肝硬化失代偿期、继发性贫血、消化道出血。

潍北监狱四监区依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张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对张某某进行疾病诊断。2018年4月25日经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张某某患有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并肝硬化;2、门静脉高压、脾大、脾亢、腹水;3、胆囊炎、胆囊息肉;系肝硬化失代偿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项。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张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14日,潍北监狱四监区依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暂予监外执行执行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张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意提出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张某某母亲保证人资格,潍北监狱派工作人员到保证人居住地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走访保证人所在社区、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张某某其母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张某某母亲具备保证人条件,同意张某某母亲作为罪犯张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黑龙江省五常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五常市司法局指派山河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罪犯张某某所在社区居委会、亲属进行调查走访,张某某的家庭情况、邻里关系、监管条件评价等各项情况正常,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五常市司法局出具了“同意张某某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同意接收罪犯张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潍北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潍北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张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服刑人员张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省局生活卫生处对张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6月28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张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潍北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7月4日将罪犯张某某本人和相关材料移交给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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