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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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3190205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胡某某,男,1966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2014年12月2日投入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服刑人员胡某某因多饮、多食、多尿十一年多,右眼视物不见一年,加重伴头痛、头晕四个月,被送到山东省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
鲁中监狱十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胡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对胡某某进行疾病诊断。2018年5月16日经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胡某某患有1.2型糖尿病并发(1)糖尿病视网膜病变(2)白内障(双)(3)右眼玻璃体积血、浑浊;左眼玻璃体浑浊、眼底出血(4)糖尿病肾病;2.高血压(3级,很高危);3、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系高血压病达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此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及第八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鲁中监狱检察室通报服刑人员胡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5月29日,鲁中监狱十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胡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其妻子和儿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胡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惠民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惠民县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胡某某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鲁中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鲁中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鲁中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鲁中监狱检察室作出“同意服刑人员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胡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鲁中监狱检察室。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服刑人员胡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省局生活卫生处对胡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6月28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胡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胡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山东省鲁中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6月29日将服刑人员胡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惠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