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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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3190194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孔某某,女,1966年3月出生,文盲,山东省东明县人,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2015年10月27日入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12月1日调入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因患严重疾病,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7年12月28日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6年2月12日,罪犯孔某某因突发性脑出血,在山东省警官总医院行微创颅内血肿引流术。2016年10月、2017年9月该犯又因继发性癫痫发作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1月14日,该犯突然出现头痛伴呕吐,意识逐渐模糊、血压急剧升高等症状被紧急送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当日,山东省警官总医院下达孔某某病危通知单,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病、癫痫。
第二女子监狱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孔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监狱领导批准同意,委托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罪犯病残鉴定小组对孔某某进行疾病诊断。山东省警官总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孔某某为:1、脑梗塞;2、高血压Ⅲ期;3、冠心病;4、陈旧性脑出血。孔某某系高血压病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济南市城郊人民检察院通报罪犯孔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启动保外就医程序后,孔某某提出由其丈夫乔某某担任保证人,刑罚执行科遂对乔某某的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但乔某某长期在外打工,成年的女儿在外地上学,由于顾虑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治疗费用、患病照料等原因,其在孔某某2016年2月初次脑出血发病病重时拒保、手术治疗稳定后又求保、本次再发病出现高危情况后再次推脱,拒绝接受孔某某回家实行社区矫正。监狱警察亲赴东明县武胜桥镇,在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合下,利用两天时间从外围逐个做通孔某某在外求学的女儿、外出打工的哥哥和本村务农的姐姐等人的思想工作,通过亲属沟通,最终做通外出打工未归的乔某某的工作,乔某某同意孔某某回家治疗并授权由孔某某的姐姐作为其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刑罚执行科与监区警察一起对孔某某姐姐的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生活有保障,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同意罪犯孔某某姐姐作为其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并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刑罚执行科告知孔某某姐姐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其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孔某某原刑事判决书以及其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委托东明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东明县司法局调查后出具了“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7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三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警察会议,研究认为:鉴于罪犯孔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其姐姐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结合当地的调查评估意见等情况,认为孔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孔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请刑罚执行科审核。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孔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执法文书齐全、规范,出具了提请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孔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济南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济南市城郊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出具建议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依法决定罪犯孔某某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建议。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孔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7年12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孔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济南市城郊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罪犯孔某某案卷材料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孔某某所患疾病系高血压病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局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2017年12月28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生活卫生处及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孔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孔某某于2017年1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7年12月28日将罪犯孔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东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济南市城郊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
罪犯家属拒绝接收,不履行保证人义务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的主要难点之一。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面对罪犯初次发病命悬一线时,家属不愿承担后果拒绝保外;病情稳定无碍生命后,家属多次探问保外事宜;再次发作病情危急时,家属再现强硬拒保的态度。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办案民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采取多方斡旋、外围突破的方式,先后与其亲属四次交锋,妥善解决了保外瓶颈问题,维护了场所的安全稳定,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