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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温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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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53190151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温某某,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山东省寿光市。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寿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潍刑二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的缓刑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8日至2023年3月25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0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7月31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3月25日止。于2011年12月27日交付山东省潍北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2018年3月5日,七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对分监区全体服刑人员进行摸底排查,综合服刑人员温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等情况,认为该犯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社区调查评估。经排查,对该犯启动假释评估程序。

(二)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监狱于2018年3月5日向温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寿光市司法局发函核实居住地,并委托司法局对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犯罪以前表现、个性特点、犯罪行为评价、监管条件评价进行调查,以便于监狱判断温某某离监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监狱于2018年3月13日收到寿光市司法局反馈意见,认为《调查评估意见书》中服刑人员信息情况调查基本明确,调查结果为无影响。通过以上证据的获取,为监狱综合评判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奠定基础。

(三)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5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潍北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温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温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认为服刑人员温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截至2018年4月份,该犯考核积分5509分,获得表扬奖励九次,其中2017年1月17日兑现表扬五次,2017年4月10日兑现表扬一次,2017年9月10日兑现表扬一次,2018年1月2日兑现表扬一次,2018年5月10日兑现表扬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山东省寿光市司法局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对所居住社区无影响”的评估意见。根据温某某判决书记载,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已缴清),该犯涉案贪污的公款人民币十四万元,该犯家属代为全部缴纳,全部退缴完毕。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同时经前期假释评估该犯没有再犯罪风险。经综合考察,温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温某某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5月18日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温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5月25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温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6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温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温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温某某假释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6月4日将温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进行公开审理认为,温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2018年6月30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刑更1563号刑事裁定书对温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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