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时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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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3190139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时某某,男,1992年02月生,住江苏省东海县某镇。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1年03月01日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郯刑初6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0年07月16日起至2021年07月15日止。于2011年5月12日送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8月4日调入山东省日照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依据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实施办法》,2017年11月13日,山东省日照监狱一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综合服刑人员时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以及罪犯自我评估等情况,认为该犯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假释再犯风险评估。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该犯启动假释评估程序。
(二)委托社会调查。监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时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山东省郯城县司法局发函核实居住地,并委托司法局对罪犯的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查,以便于监狱判断时某某离监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监狱于2017年11月17日收到山东省郯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反馈意见,认为《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中罪犯信息情况调查基本明确,并书面表示居委会同意时某某在本社区参加社区矫正。通过证据的获取,为监狱综合评判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奠定基础。
(三)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7年11月20日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时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11月20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时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7年11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时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时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时某某假释的决定。
(七)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7年11月29日将时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27日,经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裁定对其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