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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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3190127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某镇。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起,于2011年2月16日送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改造。
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27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于2016年5月31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止日为2019年7月28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鲁宁监狱七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先后兑现表扬七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七监区向张某某居住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司法局寄发了调查评估委托函,郸城县司法局收到监狱的调查委托函后,对服刑人员张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意见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2018年3月21日,郸城县司法局回复了调查评估结论:“该犯家庭成员能协助监管;被调查邻居及家庭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社区愿意接收并协助司法机关对其日常监督管理。认为张某某适合社区矫正。”
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张某某假释的意见,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的检察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机关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作出(2018)鲁08刑更2541号裁定,对张某某予以假释。2018年4月28日假释裁定书送达,监狱依法为张某某办理假释出狱手续,移交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