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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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3190116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住山东省平邑县。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以(2010)临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于2010年9月3日送临沂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0月26日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临中法刑执字第18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1月24日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临沂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赵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赵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赵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监区集体研究评估符合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的要求,居住地司法局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出具了“同意假释”的评估意见。该犯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表扬奖励十八次,被评为2014年监狱积极分子,2015年监区积极分子,2016年监狱积极分子。该犯二审判决书第七页正数第16-17行证明全部贪污赃款已全部退赃;费县法院关于罪犯赵某某追缴赃款情况说明(2009)费刑初字第452号,注明:“受贿赃款202500元由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追缴并上缴国库”,证明受贿赃款全部退缴。以上证明赃款已经全部退缴。一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假释。
一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且赵某某本月假释遴选得分为28分排名第一。根据监狱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假释遴选制度规定,罪犯赵某某通过当月的遴选可予提请假释。
2018年5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经监区集体研究评估符合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的要求,居住地司法局也出具了“同意假释”的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并在本月职务犯罪罪犯假释遴选中得分排名第一。驻监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罪犯赵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故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赵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赵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赵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赵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某假释。
监狱创新制定假释遴选制度,一方面督促职务犯罪罪犯通过积极改造,遵规守纪,争取假释的机会,充分调动其改造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符合中央精神和上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了罪犯合法权益,有效稳定了职务犯罪罪犯的改造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监管安全隐患。